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出借人债权转让”被禁,从何依据?

已有 104 次阅读  2017-11-26 18:18
 虽然这种要求是口头的,但对于广东地区的广大网络借贷平台影响巨大,减少了其服务板块,影响了出借人后续流动性,就这一问题,我们谈一点个人观点,试做商榷。
  P2P“债权转让模式”被禁的法律渊源来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具体而言,就是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第(八)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那么,如何解释上述规定中的“等”字?还有哪些债权转让行为会被禁止?
  这就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技术,在成文法系国家,由于法律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进行表达,虽然立法人员采用最先进的立法技术,也难以涵盖或完全跟随市场行为的变化。
  这就要求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从业者对于法律法规的固定规定,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解释。
  您可能会说,如果跟着市场变化而解释,那不就是任意解释了吗?什么情况都可能成为“变相违法”,那法律的稳定性和尊严何在。    炒股新手入门 http://www.51duoying.com/zx-gupiao/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