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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派遣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浅介

已有 1113 次阅读  2012-03-09 15:02
随着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形式都出现了,逆向、自我派遣之类都有。接下来本文就为大家介绍自我派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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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派遣在企业中也屡见不鲜,这是一种掩耳盗铃式的虚假派遣,是一种名为劳务关系而实为劳动关系的违法用工形式。自我派遣的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在招录了劳动者后,原本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却偏偏与其签订劳务合同,以规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工伤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劳动法规定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劳动报酬也以劳务费的名义支付给劳动者。自我派遣中,由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不具备派遣机构的法定资质,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以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所签订,该劳务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用工主体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崔某的派遣就是属于逆向派遣,烟草公司在尚未与崔某办理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即安排崔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派遣公司员工的名义继续留在烟草公司工作,基于劳动关系的唯一性以及崔某在烟草公司工作的连贯性,崔某劳动关系中的真实用工主体应为烟草公司而非派遣公司,法院最终认定烟草公司与崔某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烟草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派遣是一把双刃剑,只有正确运用派遣的用工形式才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具体实践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审查派遣机构的资质,选择与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具备合法派遣资质的机构进行合作;二是与派遣机构签订内容完善、合法的派遣合同,对拟接受派遣的岗位要求、劳务费用的结算,以及培训、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内容予以清晰约定;三是尽量选择正向派遣,如果选择逆向派遣则应该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解除或终止原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方可安排派遣;四是在用工过程中,依法使用劳务人员,在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岗位调整、劳动保护、解聘等方面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及时结算劳务费用与派遣机构,劳务派遣使派遣机构能按时为劳务人员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以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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