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资产支持票据规则的概况!
已有 360 次阅读 2019-03-21 15:18 我国创设资产支持票据之目的是帮助非金融企业实现融资。具体而言,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以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按照约定支付本息等方式来支付收益的证券化融资工具。接下来,就由多年从事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小编和大伙说一说我们国家资产支持票据规则的一些概况,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一)基础资产
根据《指引》(修订稿),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原始无权利负担的财产。在满足合法性、可转让性、权属明确性的前提下,基础资产包括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具体而言,合格基础资产类型实现多样化,除了企业租赁债权、应收账款、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相关财产权利等也属于该类型。另外,《指引》(修订稿)取消了关于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规定。由此可见,既有规则对基础资产的底线在于能够解除财产负担,不对后续票据从发行到最终偿付环节产生影响即可,扩大了原来《指引》对基础资产的范围界定。
(二)发行载体
《指引》(修订稿)的一大亮点为首次引入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SPV)作为发行载体。发行人自身可以作为发行机构,或者选择由特定目的信托、特定目的公司或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特定目的载体(以下统称特定目的载体)来负责票据的发行。SPV的引入改变了2012年版《指引》无法实行风险隔离的缺陷,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核心理念,即通过“真实销售”把发行人的基础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隔离开来,基础资产就可避免在发起人遭遇破产清算时被列入破产财产名单中清算的情形。由此我国资产支持票据形成两种互补结构,既有缺少SPV参与的“抵质押结构”也具有SPV参与下的“破产隔离结构”两种操作模式。抵质押结构虽面临基础资产可能无法出表即不会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栏目中剔除的风险,投资者对基础资产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作出明确判断存在更大的难度,但由于缺少了SPV的介入,在法律手续上较为简便。[1]“破产隔离结构”里,基础资产的运营管理需要SPV,基础资产不由发行方和关联方运营管理,从发行人的资产负债表中隔离出来。在这样的隔离状态下,非金融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对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失去追索权。即使非金融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遭遇破产,资产支持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也不会作为清算对象,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仍旧可以按照支持票据交易结构约定,转付票据持有人。
(三)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
在创新发展过程中兼顾风险防范方能保护好逐步成长的新事物。《指引》(修订稿)革新了2012版《指引》里的多项规定,加强了风险防范,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在资产证券化市场中的合法权益。首先,参与机构的职责明确,从发起机构、主承销商到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须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保障票据的运行与融资效率。其次,投资人保护机制须在明确的相关注册发行文件中约定,发起机构和发行载体对信用评级结果或评级展望出现下调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恶化、基础资产现金流与预测值偏差等情况下提前做出应对预案。最后,《指引》(修订稿)所规定的情况触发时,即使发行载体、发起机构或者信用增进机构尚未履行告知义务,持有人依旧有权主动召开会议,探讨具体解决方案。总而言之,当下资产支持票据规则从参与主体职责、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相关要求等方面强化风险防范和投资人保护机制。
(四)信息披露
发行载体、发起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须根据《指引》(修订稿)及其配套制定的《表格体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注册要件、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参与主体情况以及现金流归集与管理机制等针对性事项。我国资产支持票据规则允许发行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发行方式。采取公开发行的,应披露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财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等文件。若采用定向发行,则根据注册发行文件之约定向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配套的《表格体系》为披露义务人提供了具体的信息披露表格。鉴于此,目前资产支持票据规则构建的“指引+配套业务细则”的制度体系能够帮助投资者获取资讯进而对产品进行评估,有助于提升产品市场的运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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