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票据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
已有 261 次阅读 2019-01-17 15:30 票据失信行为的主要原因无外乎一下几个原因,分别是:违规成本低导致票据失信行为;票据业务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对票据失信行为监管不力;失信行为处罚难和制度存在漏洞;持票人权益保护体系不完善;信用意识淡薄导致票据失信行为的发生。下面,融资线承兑汇票贴现平台的小编将分别进行深度剖析,感兴趣的朋友不妨耐心往下阅读。
(一)违规成本低是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
现行《票据法》和相关制度中,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的票据失信行为缺乏必要的惩处措施,是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以支票退票为例,目前仅对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支票的出票人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对于其他因支付密码或书写有误造成的退票却无处罚或惩戒措施,导致存款人可以利用政策漏洞,实现既能逃避付款责任也不用承担票据失信行为应有后果的目的。从2017年天津某国有商业银行数据看,全年因空头或印不符导致的退票仅有0.09万笔,占全部退票的6.30%。而现行制度中对于90%以上的退票却没有针对性的行政处罚或失信惩罚措施,使得票据失信违规成本较低,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
(二)票据业务监管主体不明确,导致对票据失信行为监管不力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具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法定职责”,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从对票据失信行为进行监管的角度,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均具有管理权限,而实际业务中,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发生拖延支付等违规行为时,无法及时有效处罚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票据的信用风险,损害了持票人的利益。
(三)失信行为处罚难和制度存在漏洞,是造成失信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一是失信行为处罚难。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制度已规定对压单、压票或违反规定等原因退票的票据失信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实际中往往会由于取证难、需要持票人配合、未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等原因,难以将上述制度规定切实执行到位。二是制度不健全是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现有制度存在漏洞也是票据失信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以恶意挂失止付为例,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法院应在商业汇票到期之后再做出除权判决,导致除权判决可能发生在商业汇票到期前,这也是恶意公示催告可以得逞的重要原因。
(四)持票人权益保护体系不完善
持票人在票据权利受到损害后,可以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出票人和持票人属不同地区、举证困难等原因导致持票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存在一定困难,而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等原因,导致监管部门尚未相应的投诉受理或处理机制,未能指定专门部门处理此类投诉。持票人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持票人的维权成本,也降低了票据失信行为违规成本。
(五)信用意识淡薄是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
票据业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票据从签发、流转到最终兑付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但部分票据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信用意识淡薄,对于票据失信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缺乏足够认识,也是导致票据失信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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