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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票据市场发展经验对于我国有何启示?

已有 340 次阅读  2019-01-02 16:34
    海外票据市场发展经验对于我国有何启示呢?不要着急,请跟随小编一起往下阅读,相信您一定会收获颇丰,闲话不多讲,下面直接进入正题。
(一)加大再贴现业务发展力度,提升票据市场在货币政策调控中的地位
    无论是英美等成熟票据市场还是日本和台湾地区等新兴票据市场,都是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的重要场所,对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英格兰银行对承兑汇票贴现行提供再贴现或票据抵押贷款,以调剂金融系统流动性;美联储会根据金融市场条件变化调整再贴现利率,或参与票据市场再贴现业务,调节货币供给和金融市场流动性余缺;日本银行通过向短资公司提供再贴现,利用再贴现率的调整来影响短期拆借利率,进而影响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台湾银行也通过与票据金融公司进行票券买卖来调控金融市场。

    从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本世纪初以来,人民银行逐渐减少了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而更多地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进行货币调控,再贴现利率的调整频率下降,十多年来仅进行了5次调整,年均再贴现余额不足200亿元。虽然2008年以来央行逐步恢复再贴现业务,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开市场业务不能兼顾结构调整的不足,但总体来看,再贴现在央行货币政策调控工具箱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应适度增加再贴现总额度,尤其要增加支农、支小金融机构的再贴现额度,对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和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以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和增加对“三农”、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明确融资性票据的法律地位,适时建立和发展融资性商业票据市场
    从海外成熟票据市场发展经验来看,票据交易工具多元化是票据市场活跃的基础,尤其是灵活程度较高的融资性商业票据,如美国和台湾地区的票据市场都是融资性票据市场占主导地位,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仅占整个票据市场很小的一部分。融资性票据能够方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短期资金,缓解市场短期资金融资工具供给不足的问题,企业通过发行融资性票据筹集资金的成本比银行贷款更低,且更加灵活便捷。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票据法》及相关制度对票据真实贸易背景进行了严格规定,这一制度安排制约了融资性票据的发展,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票据市场以交易性票据为主,银行承兑汇票占票据市场的绝对主导地位。然而,当前融资性票据对于满足部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需求有现实的意义,且随着企业“三角债”历史问题得以解决、企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提高,“真实贸易背景”的限制性条款已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在《票据法》中明确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并借鉴先进经验适时推出融资性票据,分阶段逐步放开,建立专业性的融资性票据发行公司和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

(三)强化票据专营机构的组织者和做市商功能地位,打造综合服务型市场组织模式
    从发达市场的发展经验看,专业的票据经营机构已成为票据市场的主力,如日本的短资公司、英国的贴现银行、台湾的票券金融公司等。这些票据专营机构的作用十分重要。首先,专营机构既是市场的买方,也是市场的卖方,具有双重身份,可集中进行交易,避免了交易双方分散交易,从而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其次,有助于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由于众多的参与者都与专营机构进行交易,专营机构掌握了大量的资金供求信息,能够在资金的总体运行中形成一个基于规模之上、超越个别交易的市场价格。此外,票据专营机构也成为一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调节货币市场资金余缺的重要渠道。我国票据市场也应大力培育和发展票据专营机构,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票据专营公司,以促进票据经纪人与做市商制度的发展。初期可引导部分交易量大、业务发展规范、风控措施健全和市场认同度高的商业银行票据专营部门进一步发展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票据专营公司,或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票据专营公司,向票据市场综合服务商和做市商转型;然后逐步建立票据中介市场的准入制度和行业规范,引导当前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从事票据中介服务的机构规范化、阳光化发展,并鼓励发展票据信用评估、担保、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共同构成票据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创造良好的市场生态环境
    发达票据市场的国家(地区)都十分重视票据法制建设和市场环境维护。例如,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依据《证券公开发行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其票据发行主体的条件、资信评级与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规范,并对投资者行为作出严格规定,英格兰银行对贴现行、承兑行和清算银行的具体票据业务行为也进行了规范;美国证监会(SEC)依据《证券法》对票据实施监管,银行业自律机构也对票据参与者进行监督,美联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日本银行根据《证券交易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监管。

    我国1995年颁布了《票据法》,此后监管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综合性或专项性的票据业务监管措施。但近来随着金融业和票据市场创新的加快,现行某些法律条款或监管措施不再适应票据市场创新发展趋势,法律制度和监管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在政府层面,可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监督组织,监管方式要逐渐从行政性监管向服务性监管转变,在未来取消存贷比硬性指标后,应适时取消对票据贴现纳入信贷考核这个多年来一直抑制票据市场发展壮大的监管举措;在市场层面,需明确票据市场运行规则和融资性票据发行规则,完善票据市场交易规则、票据信息披露规则、票据经纪和做市商规则以及票据违规惩治规则等,进一步完善票据市场生态环境,确保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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