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拆迁入户调查注意事项
已有 5 次阅读 2小时前您有没有遇到过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拿着尺子到你家东量一下,西量一下,最后在一张纸上给你们家房屋画了个图,上边还标了一些尺寸,然后就叫你签字?如果您遇到过,当时是否签了字?事后是否给拆迁补偿带来了麻烦?如果没有遇到过,接下来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拆迁入户调查注意事项内容就一定要好好了解一下。北京杨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news/22345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对被征收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是农村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程序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为什么说它重要呢?因为,它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依据,但是由于很多被征收人对这一环节不太重视,所以也就导致土地现状调查环节成为拆迁方违法操作的重灾区。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第四十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是法定的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作为被征收人,当我们遇到征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房屋测量的时候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手头有的能够证明产权、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的各项法律文书。
有一些被征收人,由于对征地告知书公示的补偿标准不满,于是就拒绝拆迁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土地和房屋现状调查,这样做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征地告知书所告知的补偿标准只是一个大的方向,并不是最终标准,而土地现状调查直接关系到补偿面积的确认,缺失了这个环节的数据,对被征收人后期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可能带来麻烦。
1、土地的类型(菜地、基本农田、水浇地、旱地、林地)必须明确记载,不同类型的土地对应着不同的补偿标准。
2、如果土地上种植了树木、蔬菜及其他经济作物的,需要明确记载种类、数量、面积,如果是经济作物或者苗木的还应该记录树龄、丰果期还是衰果期、树径等数据,如果地上养殖有家禽家畜,应当记录家禽家畜数量、大小、种类等等。
3、如果土地上修建有房屋、大棚、水井、其他构筑物的,也应该详细记录房屋的建筑结构、修建时间、建筑面积、有无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用途等信息,切勿遗漏,因为以上的每一项信息都会直接影响到补偿标准的高低。
根据法律程序的规定,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拆迁方必须制定规范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签字确认。对于签订《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您一定要注意如下要点:
1、当对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等调查清单确认无误时,方可签字确认,如有遗漏项目或者项目面积与实际不符,一定要及时添加或更改之后再签字,不能亲信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而贸然签字确认。
2、此处签字确认的仅仅是对自家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数量、面积等,并不代表确认同意补偿标准,个别地方会把拆迁补偿标准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做在同一张表上,诱骗被征收人签字,这样做是违法的,您签字确认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再签。
3、国务院规定中明确说过了,《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但是,很拆迁工作人员会将同意征地的承诺书或者空白纸交由您一同签字,这个时候就要十分注意,不要签错了字。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拆迁入户调查注意事项问题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不明白、不理解的地方,一定要第一时间拨打楹庭征地拆迁律师团的电话,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上法律快车网站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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