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代办公司:教会你何认定串标?
已有 228 次阅读 2018-10-13 10:45湖南省住建厅、湖南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通知。如何才能认定串标行为?
如何才能认定串标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
(六)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
(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八)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中设有明显的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
(七)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或同时为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提供咨询;
(九)在评标过程中,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明显倾向性引导;
(十)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十一)与中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中标人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人员与本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在招投标具体监督和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的线索应及时报告同级纪委监察委;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一)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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