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新规要注意哪些点?
已有 174 次阅读 2017-12-15 16:2812月6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规”),这是对2014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的一个比较大的修改、补充(此前2015年时对试行办法也有过一次修订)。整体来看,新规针对近年来银行业务的发展与可能的流动性风险点,围绕“金融防风险”的总方针,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银行培训为你分析银行流动性新规的要点。
具体来说,本次新规主要新加入了三个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修改、明确了部分细则,加强了流动性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进一步引导到银行降低对同业负债的依赖,降低期限错配,提升资产流动性。
新增三指标:全面覆盖各类银行机构
本次新规最大的补充内容是新增了三个流动性风险指标,在此前版本中,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仅包括流动性覆盖率(LCR)、流动性比例两个指标。新规中再加入了三个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并针对计算方法、适应范围、标准、过渡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分别展开分析如下:
净稳定资金比例(NFSR)
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巴塞尔III中就开始提出的概念,但2014年也进行了更改,但此前并未纳入到银监会的流动性指标管理,2016年的央行推出的MPA考核中已经在流动性分项中纳入了NFSR指标,权重为40分;另外两项为LCR(40分)和准备金(20分)情况。本次新规中关于NFSR的要求也是针对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银行,这部分银行应该也开始比较明显受到MPA考核的约束和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NFSR加入流动性管理指标是为了与央行的标准一致,并加强了强制性,整体压力不会特别大。企业培训精品课程为你解答净稳定资金比例。
具体说来,NFSR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监管要求该指标不应低于100%。具体计算过程相对较为复杂,主要针对银行的资产与负债分科目情况,赋予权重进行加权计算。对于负债科目(可用资金方面),稳定、长期的资金来源权重较高,稳定差、期限较短的资金来源权重低;对于资产科目(所需稳定资金方面),期限短、价值稳定变现容易、流动性高的资产权重较低,反之则权重高。
值得注意的,关于所需的稳定资金,除了表内资产科目外,还包括部分表外业务风险(比如流动性支持便利、融资义务等)。
整体来看,NFSR的约束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行为推动是降低期限错配、降低不稳定融资占比(如同业批发融资)、降低变现困难的长期限资产比例,但由于MPA考核中已经纳入,且针对的是资产规模2000亿以上的银行,预期形成的压力不会特别大。
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指标顾名思义主要是衡量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匹配情况。新规中要求针对所有银行。
具体计算方法为: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
具体计算方法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负债与资产按期限进行分项加权,监管要求该指标不低于100%。权重表如下:
从权重来看,该指标会引导银行寻求长期限资金来源,对于1年以上的资金来源,存款、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由于央行12号文规定不能发行1年以上的存单,意义不大)不做区分,但对于1年以内的融资,存款很明显优先于同业融资,尤其是3个月以内的融资,存款仍可按70%计入,而同业融资均无法计入。很明显加大了机构通过短期限(尤其是3M及以内)同业负债融资的压力。
资产端上,鼓励银行配置中短期限的贷款、同业存放、同业存单投资、买入返售等。并且在类别上,是贷款优先于同业存放与同业存单,再优先于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均按照100%权重计算,整体不利于债券配置,但并没有期限上的划分影响。
流动性匹配率指标内涵与计算方法都相对清晰,但由于是完全新加入的指标,并且针对全部银行(没有资产规模2000亿的划分),有可能对银行体系行为、市场产生较大影响。从发行端来看,银行将需要加大3M以上期限存单的发行比例,并降低同业存放、投资、贷款的期限。
对于流动性匹配率指标,新规给予了2年过渡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2019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并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90%。过渡期长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可能也是考虑到该指标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是用来确保银行保持充足的、易变现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可满足未来30天内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从定义上看,这一指标与LCR指标比较类似。企业内训精品课程为你解答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可能现金流入
具体计算来说,也同样是针对资产、负债科目进行分权重计算,流动性高的资产权重高,而不稳定的负债来源赋予更高的权重。详细计算方法也与LCR指标类似,但整体较LCR指标更为简化。考虑到LCR指标针对2000亿规模以上的银行,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针对全部银行,可以推测这一指标主要针对2000亿规模以下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目前中国2000亿资产规模以下银行总计资产占中国银行体系的比例不到10%,在大部分银行都已经纳入LCR管理的情况下,总量上影响相对可控,但作为新增指标可能对部分机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
新规中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设置了1年过渡期,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
其他值得注意的细节
除了新增的三个指标外,新规中还有补充、修订了大量细节,其中我们认为值得注意的还有如下细节,供投资者参考:
1、新规明确了政策性银行与国开行适用本办法
新规中明确提出“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而此前版本中表述为“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两版之间最大区别是明确了政策性银行与国开行属于流动性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公司培训精品课程为你解答新规的其他注意事项。
但整体来看,政策性银行与国开行负债来源稳定,投资标的也集中在传统贷款上,也主要为资金融出方,流动性管理指标压力应该不大。
2、新规要求银行加强负债集中度限额管理
新规要求银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这一规定进一步压缩了银行在同业批发融资上的期限选择权。
3、要求银行加强抵(质)押品管理
新规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融资抵(质)押品管理,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日间和不同期限融资交易的抵(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履行向相关交易对手返售抵(质)押品的义务。”这是继《公募开放是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后再一次提出对抵押品管理提出要求。
4、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负债计算、对同业融资继续保持关注
新规明确提出“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或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以及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此外,在同业融入占比指标的(作为观测指标)计算中,新规也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
新规中:同业融入比例=(同业拆放+同业存放+卖出回购+委托方同业代付+发行同业存单-结算性同业存款)/总负债×100%而此前版本为:同业市场负债比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正式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占比的计算,与央行MPA中的规定相一致。虽然在流动性管理中仅为监测指标,强制性稍弱,但适用于全部银行(央行MPA为“资产规模5000亿以上银行”),且本次新规要求银行将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也纳入到内控体系,应该还是会对资产规模5000亿以下的银行逐步产生影响。
这几条是明确针对银行的同业批发融资(含同业存单)提出后续监管要求,结合此前央行已经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占比管理,未来依赖同业融资的银行仍会有较大压力,体现了监管对于推进同业监管的决心。
小结
本次银监会流动性新规(征求意见稿)通过增设流动性管理指标、明确细节、“查遗补漏”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整体服务于“去杠杆、防风险”的大局,再次体现了本轮金融监管决心。
在增加的三个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此前已由央行MPA框架引进,并针对规模2000亿以上银行,预期影响较为温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指标为简化版LCR指标,从适用范围上看应该旨在加强对2000亿规模以下不受LCR指标考核银行的监管;流动性匹配率指标进一步强化了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压力,预期将引导银行缩短贷款、同业资产配置期限,并延长同业融资期限,应当会较明显加大3M以上期限NCD的发行需求。
此外新规还明确适用于政策性银行与国开行、将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占比等监测指标计算中、强化同业融资期限额度管理、强化抵押品管理等细节值得注意。
整体来看,新规引导银行体系加强流动性管理、降低期限错配、降低同业融资依赖、提升资产流动性的方向十分明确,部分新增内容预期对银行资产负债行为将产生一定影响。但同时新规也针对两项新增指标留有了一定过渡期,平稳推进的意图也较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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