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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承包公司吗?

已有 372 次阅读  2016-12-13 17:44   标签股东 
  公司设立后,让股东之一承包,给其他股东固定利润回报。这种承包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股东可以承包公司吗? 从承包说起 我来自农村,说起承包,自然会想到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56年全面实现合作化以后,农村的承包就开始暗地里出现。到1962年,家庭承包制在安徽以责任田的方式公开出现,随即受到批判,文革十年中,大批“三自一包”,承包制几尽绝灭。1978年冬天,安徽省凤阳县21个农民为了解决温饱问题,冒着坐牢的危险,将本村的土地承包到户,当年便获得丰收。这一经验随即被肯定而推广到全国。此后被相关法律所肯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6.25)第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的承包经营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6.18)第四条:全民所有的草原、集体所有的草原和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1.20)第十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7.2)第六条:国家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十二条: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第二十六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第二十二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等等,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是承给的客体,而农民或集体是承包的主体,谁是发包方?比较模糊,从法律上讲,应是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者。 毛泽东当年“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大获全胜,很巧的是中国的改革道路走的也是从农村到城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用历史的眼光看那是成功的,改革的气息渗透到城市,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中体现为企业承包制。1978年10月,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首先从四川省少数企业开始,随后逐步扩大到全国。

1979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管理自主权,实行利润留成等几个文件,为放权、让利、搞活企业提供了政策依据。1981年首都钢铁公司等少数企业开始率先实行承包制,对企业利润试行包干。利润包干随即在全国三万多工业企业推广。1983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推行办法》,开始了利改税,许多企业停止承包。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对实行承包责任制作了肯定。1987年5月,国务院做出决定,要求在全国推行企业承包制。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 城市企业承包的效果恐怕难以用“成功”来总结。通过对城市与农村的对比,“承包”这一形式在城市的表现及效果远比农村复杂。为什么会有差异呢?我想根本原因在于被承包的对象有差异,农村的承包对象是自然资源,而这些资源比如土地、草原等比较简单明了,且相对稳定,而企业承包的对象是什么?是企业,而企业的资产、资本及其运作都是企业的内容,相对自然资源来讲就复杂多了。土地承包,其承包的方式比较简单,种水稻、小麦等,而企业承包的方式是需要“经营”的,比种水稻、小麦复杂,涉及的社会关系也多。正因为承包对象的差异导致了农村与城市的“承包”结果也有差异。农村劳作相对简单而自然资源本身是一个相对稳定的载体,因此通过承包,只要把农民的积极性激发起来就会有明显的效果,而企业承包,虽也激发了劳动者的热情,但仅仅靠激发热情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经营有其内在的规律和客观要求。 说到这里,我们应该对“承包”有了一个历史性的回顾和粗浅的认识。“承包”的道路还能走多远?依我的推测(仅是主观臆想),农村承包仍有相当长的路可走,只有当“合作”的物质基础达到相当程度时才会强调另外一种模式。而在城市,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最终形成,企业承包将会改变模式,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从企业承包到公司承包 企业承包与公司承包二者之间并没有分水岭。只是本人给他们一些历史印记的解释,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基本上没有“公司”的概念,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叫法,而几乎没有“公司”的印象。1992年迎来改革的第二个春天,公司象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公司”开始在我们的生活里频频出现。 企业承包,没有确定的对象。在改革初期,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企业承包主要是上述两种企业的承包。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公司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公司承包带着全民、集体的烙印走进公司,而公司则不再按国有、集体、个人等所有制来划分,公司的类型在国内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因此公司承包是这两类公司的承包。
分析农村承包责任制和从企业承包到公司承包这么一个历史过程,就是弄清承包的渊源,便于我们理清思路,有助于进一步分析。 如上所述,农村承包,其承包对象主要是土地、草原、山岭、水面、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而企业承包的对象就是企业本身,说得准确一点,应该是企业的资产,因而有时称“资产承包经营”,同理,公司承包的对象是公司本身,准确地说应该是公司的资产。 公司可以被承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对国有工业企业承包经营的原则、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承包经营合同及其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经营者和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等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且规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以参照条例执行。《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1990.4.13农业部)对乡镇企业的承包经营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至今仍未废除,是有效的法规、规章,我们既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承包是如此而来,有其合理性;又要用现实的眼光来看待问题,承包仍是社会现象,客观存在,且上述法规、规章仍是有效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承包仍具有合法性;我们还要用全面的眼光看问题,既要看到历史,又要看到现实,还要看到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从市场主体来看,不仅仅局限于国有、集体了,还有其他经济主体以及复合性主体,从企业形式来看,已不能再是从前单一的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仅从所有制来划分,而是以公司制为主要企业形式,而公司是由公司法来调整的,有其特殊性。从过去的全民、集体企业承包,可以推断出公司也可以被承包吗? 承包的特性,公司我来管,向你交固定的利润,盈或亏与你无关,那都是我的事。公司被承包后,经营全由我来决定,你不用插手,那么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如何实现?这些职权无法实现,全由我说了算,这还是公司吗?
 由此看来,公司法的规定与前面的企业承包的有关法规、规章有不同的侧重点,出发点有所不同。公司法是法律,而如前所述有关企业承包的规定大多是行政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1994年7月1日实施的,而以上法规、规章基本上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及公司法实施之前,若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强行性条款,那么公司是不能被承包的。 公司承包的现实分析 不管公司承包是否合法,但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比如三五哥们共同投资设立一公司,但承包给其中一个股东管理,其余股东每年拿固定利润,又比如公司设立后,承包给股东以外的经营能力强的人或者有业务来源的人;甚至上市公司都采取了承包的方式。

2005年2月16日互联网上有这样的最新消息:中集集团对“七问中集”的回应(事实情况如何笔者没有查实)。内容如下: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疑文章的声明 2月4日《新财经》月刊及其网站刊发了署名孙旭东、王纪平、孙进山的文章《七问中集》(以下简称“《文章》”),随后上述《文章》被多家财经、证券网站予以转载,公司也接到大量的投资者和股东咨询。为了避免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受到误导,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 四、关于财务费用、保修金和少数股东问题。 首先,《文章》以季度银行借款的期初数和期末数(时点数)来估算一个期间的平均借款额及借款利率,进而估算财务费用(时期数)。上述分析没有考虑到借款的期限结构问题,是难以客观反映企业真实情况的。本公司于2003年末的成功增发A股,是2004年上半年财务费用降低的影响因素之一;本公司的企业规模、国际化经营能力,使本公司能够获得相对低水平利率的贷款;另外,本公司适时应变,调整结构,短期借款贯彻“随借随还”原则,具备了较强的的资金管理能力,这也使财务费用得到良好控制。 其次,《文章》还指出保修金提而无用。本公司公司认为这并不异常。由于公司不断质量管理,近两年实际发生的  合肥公司律师http://www.ty197.com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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