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用低光强、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或它们的组合来标明以照明物体的存在。不同高度采用不同的组合。
注——高光强航空障碍灯是准备无论在白昼或夜间都使用的。需要注意保证它的灯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适的眩目。关于高光强障碍灯的设计、定位和运行的指导材料见《机场设计手册》第四部分。
建议——不太大的高出周围地面不及45 m的物体应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建议——在使用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可能不足或需要提前发出特别的警告之处,应使用中光强或高光强的障碍灯。在较为重要的场合需要提高等级。
除航空器外,在车辆和移动物体上均必须设置C型低光强障碍灯。
在“跟随我”车辆上必须设置D型低光强障碍灯。
B型低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中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大片的或高出周围地面大于45 m的物体应用A型、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A型和C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而B型中光强障碍灯应单独使用或与B型低光强障碍灯组合使用。
注——一群树木或建筑物均被视为大片的物体。
高出周围地面大于150 m的物体经航空研究表明必须用高光强障碍灯照明才能在日间认出时应用A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它的存在。(不安装高光强A型灯具则需标示)
应使用B型高光强障碍灯标明架空电线或电缆等的支持杆塔的存在,如果:B型高光强一般应用带有架空线路的铁塔,原则上需要使用顺序闪光来表示最高点、弧线最低点、中间点。
a)航空研究表明必须用高光强障碍灯才能认出电线或电缆等的存在;或
b)业已发现在电线或电缆等上安装标志物不是实际可行的。
如果有关当局认为在夜间使用A型或B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可能造成对机场附近(约10 km半径范围内)驾驶员的眩目或形成影响环境的重大问题,则应采用双障碍灯系统。双障碍灯系统应由在昼间、黄昏和黎明使用的A型或B型高光强障碍灯或A型中光强障碍灯,视情况而定,和在夜间使用的B型或C型中光强障碍灯组成。
航空障碍灯已经不再单单是辅助航空器飞行员安全飞行工作的特殊灯具,在城市上空,同步闪烁的航空障碍灯,无论是恒光的低光强障碍灯,红色闪光的中光强B型航空障碍灯还是高光强航空障碍灯,都逐渐成为城市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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