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泪奔!说好的拆迁竟没了,阜阳这地居民欲哭无泪
已有 8 次阅读 2小时前最近,颍西镇部分居民
可欲哭无泪了
说好的要拆迁
房子都租好,准备搬家了
结果
不!拆!了!
有位阜阳网民在百姓热线上咨询自家拆迁问题,这位网友是颍西镇颍河西路卫校南门及颍西卫生院周边的居民,自去年7月份就传出将要拆迁,公告也已经贴出来了,办事处的人也通知要准备搬家,这位网友接到消息后,还提前租了房子,结果现在拆迁没动静了,这让这位网友和周围居民都惶恐不安。杨在明https://www.zaiminglawyer.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原文如下:
咨询颍州区颍西镇颍河西路卫校南门及颍西卫生院有拆迁规划吗?去年7月份说要拆迁,告示也贴了,说要一个月内就拆,办事处的人还跟我们说准备搬家,我们为了这还提前租赁房子,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动静,为这我们还浪费了两个月的房租。希望领导能给我们一个回复,不希望这样恐慌不安,谢谢。
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颍州区回复:颍河西路卫校南门周边目前无征迁计划。
最后,街道工作人员和这名网友沟通后,网友表示理解。周边居民这段时间的心路历程可谓是跌宕起伏,从一夜暴富的土豪瞬间回到解放前。所以,拆迁时一定要注意信息来源是否真实,搬家也不要急于一时。小编整理了一些拆迁注意事项,来看看。
当拆迁时,我们应该要注意这些
1、征地拆迁工作实施主体是否规范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从以上这一法律条款中我们得知,征地拆迁工作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的实施工作是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不过在实践中,能够严格按照这一规定实施的很少,大多数情况下是由相关部门成立一个临时机构,这个临时机构有的叫开发区,有的叫工业园,不过我们最常听到的一般是什么建设项目指挥部,人员由各个部门临时抽调。
2、征用土地公告是否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时间是经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相关部门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的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3、是否告知了听证权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及第十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从以上的法律依据来看,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如果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相关部门组织听证。因此,征用土地的相关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可以在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听证权,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告知听证权。
不过实践过程中,仍有地方在实施征迁工作时不告知老百姓听证权,这其实是剥夺了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民主权利。
4、补偿协议是否双方各持一份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书面补偿安置协议。不过无论是经过正常审批流程的合法征收还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拆迁”都需要签订拆迁协议。对于所签订的拆迁协议,双方必须要各持一份。
可是实践过程中,却有不少的拆迁方在与被拆迁人签订完补偿协议以后就直接拿走了协议原件,留给被拆迁人的往往是复印件,有的甚至连复印件也没有。
对此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手中没有拆迁协议原件,日后如果对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出现涂改的现象,那么就会使我们在维权时陷入被动。因此,被征迁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所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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