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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新闻: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有哪些相关法律问题

已有 8 次阅读  1小时前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房拆迁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哪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https://m.zaimingchaiqian.com/news/2253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征地拆迁工作所依照的最根本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如何分配使用?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有四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优先用于安排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征地补偿倍数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4、农房拆迁安置方式有哪些?

  对被征地拆迁的住房采取统建还房、货币补偿、划地自建三种方式相结合安置。市、县(区)行政中心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实行“划地自建”安置,一律采取“统建还房”和“货币补偿”安置。

  5、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过渡费和奖励费,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户还应计发货币补偿安置费。

  6、哪些人员应计入拆迁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7、被拆迁农房中的底层商铺如何补贴?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只对农房拆迁中租赁手续齐全且在正常经营并具有工商、税务登记的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住房出租经营的不予补贴。

  8、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一是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专款专用原则。四是民主议定及合法性原则。

  9、被征地前已农转非人员按城镇职工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政策?

  被征地前已农转非的人员不属于在征地时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不符合政策规定,因此不能享受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10、临时用地如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根据土地权属,由业主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业主单位应提供经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并书面承诺做好土地复垦工作或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使用完毕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复垦后移交产权人继续使用。

  11、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中,涉及哪些社会保险?

  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社会保障政策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知识:

  12、哪些机关有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3、哪些情形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4、棚户区及棚户区改造的概念是什么?

  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15、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是什么?

  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被征收人(户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率达到90%以上,协议生效,统一进行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搬迁。

  16、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哪些?

  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17、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如何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征收房屋的补偿包括以下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18、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涉及搬迁、过渡及奖励有何政策?

  搬迁费和过渡费的具体标准由各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均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个人房屋征收可享受签约、搬迁和货币奖励;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可享受签约、搬迁奖励。

  19、违法建筑是否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不作补偿,不作安置依据。

  20、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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