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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拆迁赔偿| 国家赔偿怎么赔,可以主张赔偿利息和拆迁奖励吗?

已有 58 次阅读  2024-11-16 10:27

  原标题:拆迁赔偿| 国家赔偿怎么赔,可以主张赔偿利息和拆迁奖励吗?在明拆迁律师https://www.zaiminglvsuo.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介绍过不少合法建筑遭遇违法强拆,最后打官司获得赔偿的案例。最近有被拆迁人留言咨询:

  1、国家赔偿怎么赔,一般可以申请哪些方面的赔偿

  2、为什么有人申请国家赔偿时还提到了利息和拆迁奖励,这两部分也是可以主张的吗?

  我们来解答以上两个问题。

  在违法强拆案件中,一般常规的赔偿,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房屋价值的赔偿。对因非法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房屋损失的,通常参照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原则上不低于合法征收的行政补偿。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赔偿申请人可以参照合理的房屋价值评估来申请赔偿数额。

  2、室内物品等财物的损失赔偿。遭到强拆时,被拆迁人往往来不及转移财产,家中的财物也会随着房屋强拆而损坏掩埋,造成的具体损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估算并举证。

  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物品清单,致使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责任,行政机关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关于非日常生活用品的大额财物损失、机械设备损失等,当事人应当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以证明这些财物在拆除现场客观存在以及各自的具体价值,否则法院缺乏酌定的基础依据。

  3、装饰装修费、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赔偿。遇到非法强拆,被拆迁人还会面临着居无定所的困境,所以被拆迁人遭受的损失不仅包括被拆迁人因非法强拆造成的可见的损失,还应包括在合法征收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的补偿,比如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费等,在非法强拆后,也应当计入损失范围。

  装饰装修费用一般要经过评估机构的测量和评估,包括装修材料、一些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等等。店面商铺尤其要注意这部分,不然损失会很大。

  4、停产停业损失。主要针对经营性用房。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系因征收行为或侵权行为而给被征收人或受害人合法开展的经营活动造成临时性障碍而产生,本质上是一种过渡性费用损失,因而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者按照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一般参照补偿标准确定。各地对停产停业损失规定的补偿标准并不一致,大多要求具备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的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等条件。大家需要关注当地相关政策规定。

  5、租金损失。这种情况并不是很常见,但一些特殊情形还是要注意。房屋租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属于“期待利益”,一般不予赔偿。但是,因征收导致租房合同被解除而产生的租金损失,系当事人通过依法签订租房合同完全可以取得的确定的、客观的利益,本可通过合同实际履行得以实现,此种情形不同于房屋空置的情况下主张房屋出租后收益的“期待利益”的情形。

  同时如果案涉房屋本身属于商业性用房,一直用于出租经营,其导致的一直无法出租的“经营性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

  关于利息和搬迁奖励的问题:

  1、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今年5月1日已经开始实行,提到了国家赔偿中的利息问题。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判决被告限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被告限期支付赔偿金和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征收人基于强拆后到赔偿时具有较长的时间差,往往也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司法解释对于无法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判决限期支付赔偿金,同时一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2、搬迁奖励

  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原则上,享受搬迁奖励的条件为及时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日内主动搬迁。

  但在有些情况下,被征收人明明很积极地配合征收,对于丈量、协商均积极参与,但征收方没有按照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还强拆了房屋,致使被征收人也失去了获得拆迁奖励的机会。

  这种情形我们可以主张:依法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设定政府正常征收情况下应当给与奖励和补助标准,予以奖励和补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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