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拆迁,不容忽视的注意事项以及不可缺少的协议内容
已有 8 次阅读 2小时前原标题:棚改拆迁,不容忽视的注意事项以及不可缺少的协议内容北京在明律师https://www.zaimingchaiqian.com/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400-801-9299!
城市的高速发展,会伴随着旧城区、棚户区改造与房屋拆迁等诸多问题,那么,你知道有哪些不容忽视的注意事项吗?协议中有哪些不可缺少的内容呢?
1、补偿方式要了解
随着棚改安置补偿政策的落实,未来棚改地区的补偿方式中的货币补偿逐渐取代为安置补偿。但是补偿方式在近期还会以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的两种补偿方式为主,具体选择哪个方式是根据被拆迁人的选择权进行选择,但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所拆房屋的性质和拆迁主体
在城市拆迁中,尤其是棚户区改造中会出现所拆房屋有私有房屋和公有房屋,所以会出现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主体区分,如果是私有房屋拆迁就要和房屋产权人签署,如果是共有房屋,承租人就无权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还要注意一点,在以下情形中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1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有没有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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