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棋培训规则中的“计时”
已有 405 次阅读 2019-02-22 19:50一、赛场和住地分离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小时(含),超过这一时限判负。未超过这一时限的,在其规定时限内加倍扣除。暂停后续弈时迟到,一律打开计时器进入自然计时状态,但不设迟到判负时限。
二、赛场和住地基本上同在一处的,比赛开始时棋手迟到不得超过15分钟,超过这一时限判负。其他规定同上款。
三、在不设规定时限或规定时限很短的快棋比赛中棋手迟到,应实施按时缺席读秒。棋手在读秒过程中入座,允许参加比赛。如读秒过程告终,棋手即自动失去该局参赛资格。
四、读秒至最后1分钟超时而未着子,原则上应按判负裁决,但经读秒方申请,也可视为放弃着手权使用虚着,改判弃权一次,允许续弈,继续实施原先读秒方式。
五、提子是着手的组成部分,包含提子的着手,必须全部提清之后方可按钟,违者判警告一次,不改变计时器读数。读秒过程中出现提子,仍视全部提清为着手结束,应照常读秒。
六、读秒期间棋手在对方思考时间之内离席,儿童围棋培训须征得裁判员许可,每局仅限一次。其余情形的棋手离席,一律照常读秒。
七、比赛开始之后,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读数总和的误差超过每小时2分钟(含)的,应立即更换计时器,并参照双方已用时间按比例拨正时间。误差小于此数的,可以更换计时器但不改拨时间。单方面的时间读数改拨,须经裁判长的认可。
八、比赛暂停时,裁判员应将前半段双方用时记录在案并经对局双方确认。续弈时如发现计时器故障和失准,并且找不到前半段双方用时书面记录时,前半段用时判为双方均摊,对执行裁判员另行教育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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