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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可出资债权有哪些

已有 148 次阅读  2019-02-26 11:08

关于可出资债权,《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可见,目前《管理办法》仅肯定了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出资。由于目标公司成立后才能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等债权出资只能用于目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管理办法》的进一步规定,债权人对目标公司享有以下三种债权,可办理转股权登记,即可以作为出资: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该等债权即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非合同之债,如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因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贷款等而形成的金融债权,一般不得转为出资,对此国家另有规定。以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根据具有不确定性,风险更高,有关部门可能认为目前尚不具备相应条件。

 因此《管理办法》只允许债权人以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债权出资。然而如果将来条件具备,也不排除允许该等债权进行出资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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