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找律师风险更低,效果更好
已有 178 次阅读 2019-02-25 11:34讨债公司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正式身份,所以,包括部分律师在内都是建议客户直接委托律师去追债,而以目前法律透明及法律制度的僵硬上来看,通过法律诉讼进行要债的风险要远大于委托讨债公司进行追讨的风险。
理由如下,可以看出:
1 、委托律师讨债,是法律所规定的国家所承认的,是一件很自然的代理行为,而其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的透明及律师服务的普及化下,债务人仍可咨询律师或类似的机构进行规避如何逃债! 这是一个很无奈的现实,对方花几百块钱就可以找到整个官司的弱点或规避整个执行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委托律师依然存在风险的原因,这个风险主要是体现在拿不到钱的这个风险方面。
而这个是最直接的。赢了官司输了人钱是让人最无奈的了,我们手头的追债案件有超过60%的是有法院判决书的,其余有高达40%的客户是直接先找债务公司的,这说明了很大一部分债权人已经明白了其中的风险问题,而更直接的 表明了债权人对追债公司这一类债务公司的赞同和理解。
2 、委托讨债公司的风险 。这个风险问题可以体现在2个方面。一个是合同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一个是讨债公司追债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问题直接表明出来,相信很多债权人有着类似的问题。
讨债作为法律行为,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施,也可以由非当事人的其他人代为实施。公民或者法人(代理人)以另一公民或法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为办理的当事人享受或承担,这就是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接受债权人的委托,由代理人实施向债务人讨债,叫做“委托代理讨债”。
其主要特点是:债权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委托他人催讨债务,债权人对讨债过程实施指导和监督;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讨债,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代理人可以由公民充任,也可以由法人充任,可以是亲属、朋友、职工、合伙人、其他非当事人和法人单位。讨债是一种费时、费力、耗财,必须具备一定专门知识和技巧的活动,委托代理人讨伐的意义就在于能充份地发挥某些人、某些单位在讨债方面的优势,降低“讨债成本”,提高“讨债效益”。
同时让债权人从债务纠纷中解放出来。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代理人应是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
(2)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进行公证。
(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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