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行为分类
已有 136 次阅读 2019-02-14 12:03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法条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大致分类为以下:
一、直接侵权行为
(一)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或者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导致误导公众,或者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
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可知,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更换他人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这种行为又被称为“反向假冒”。
所谓“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
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二、间接侵权
(一)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项行为的前提是行为人存在主观的故意否则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无论是商标的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会导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无论这种误认产生于购买的任何是境点,最终的结果是对商标专用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者陷性的损害,而这对于商标专用权人而言,是证明侵权人最重要因素。
本文由债全网提供,想要了解更多债权债务的法律知识
欢迎到债全网http://www.zhaiquanwang.com进行查找.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