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维权诉讼与普通诉讼的区别
已有 132 次阅读 2019-01-30 11:10诉讼主体不同
商标维权诉讼中,由于商标权享有的特殊性,区别于普通诉讼在诉讼主体的确定上会有不同。商标专用权一般是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享有,但是一旦发生许可继承的情况,就会出现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发生,主要会分为三种情况:独占、排他、普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实体权利由几个人共同享有时,应当参加诉讼的原告既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明示放弃商标实体权利的,不能允许一部分人单独享有诉权。
管辖不同
商标维权诉讼管辖法院确定上,若有多个被告侵权,原告可以在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同时起诉多个被告,并且在多个被告之间没有意思联络时,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不同
商标维权诉讼在赔偿确定上采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也是商标维权诉讼的难点。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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