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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及其设置要求

已有 46 次阅读  2018-12-0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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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⑤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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