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站点

用户名

密码

二手房指南:二手房质量有问题应该由谁来担责?

已有 77 次阅读  2018-05-31 14:31

  2015年9月,小李在文登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园上园小区的二手房。入住后不久,小李就发现自家的卫生间下水道经常堵塞,不得不经常请物业维修人员进行清理。后来经维修人员介绍,小李得知是因为原业主装修时擅自改变了卫生间内管道的铺设线路,才导致下水不通畅,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必须重新铺设管道。小李找到原业主小张要求赔偿重新铺设管道的费用,小张却认为小李在看房时没有提出意见,表明他已经默认了现实,因此拒绝赔偿。小李只好起诉到院,要求小张给予赔偿,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市房地产协会文登分会的工作人员解释,根据我国《合同》的规定,出卖人应当对出卖物的质量、品质和效用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出卖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赔偿损失或者退货等救济措施。在信达格兰云天小区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对于房屋的隐蔽质量瑕疵,出卖人往往认为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其实,要根据隐蔽质量瑕疵的形成原因来判断。如果隐蔽质量瑕疵并非房屋本身所固有,而是由出卖人在装修、使用的过程中产生,购房人对此也不知情的,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该隐蔽质量瑕疵是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购房人可以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向房屋的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分享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