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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已有 64 次阅读  2018-04-20 13:3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是由是由朱镕基总理签署,于2003311日公布的国家法规,自200361日起施行。

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124日公布,自200951日起施行。

导热油加热机组是一种新型环保的热能转换设备,以电力为能源,通过电热元件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以有机热载体(导热油)作为传热介质,通 过高温油泵将导热油在系统中进行强制性循环,使其被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 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并可满足生产流程中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 温的要求。

电加热导热油炉是一种新型环保的热能转换设备。其工作原理是:以电力为能源,通过电热元件将电能转换成热能;以有机热载体(导热油)作为传热介质,通过高温油泵将导热油在系统中进行强制性循环,使其被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并可满足生产流程中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温的要求。通常导热油加热炉由主机(加热体、高温油泵及过滤器)、高位油槽、控制柜、管路等作为一整套设备与用热设备共同组装形成强制性液相循环的加热系统。

操作使用管理

第一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电加热导热油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经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发证。

第二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使用单位,必须制订电加热导热油炉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包括电加热导热油炉启动、运行、停炉、紧急停炉等操作方法和应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范围内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但法兰连接处不宜采用包覆措施。

第四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在点火升压过程中,应多次打开锅炉上的排气阀,以排净空气、水及有机热载体混合蒸汽。对于气相炉,当有机热载体的温度与压力符合对应关系后,应停止排气,进入正常运行。

第五条 有机热载体必须经过脱水后方可使用。不同的有机热载体不宜混合使用。需要混合使用时,混用前应由有机热载体生产单位提供混用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使用中的有机热载体每年应对其残碳、酸值、粘度、闪点进行分析,当有两项分析不合格或热载体分解成份的含量超过10%时,应更换热载体或对热载体进行再生。

第七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受热面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应将检查和清洗情况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电加热导热油炉安装或重大修理后,在投入运行前应由使用单位和安装或修理单位进行15倍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对于气相炉应按第15条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液压试验与气密试验时,当地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

第九条 锅炉房应有有效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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