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难以受到公平的待遇
已有 460 次阅读 2012-03-28 10:41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劳务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派遣单位应当将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在实际中,绝大多数派遣工劳动报酬低于所在单位的正式员工,有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一半,甚至更低。由于派遣工大量存在,在同一单位内部,经常出现干活最多最累的人,待遇还不如一个不干活的正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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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东部某省的通信、电力、金融等行业,派遣工的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员工的38%。显然,这与法律上派遣工与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规定并不一致。同时,派遣工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派遣单位就钻空子。如广东省的一些派遣公司在广州、深圳等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广东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到江西、广西等外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当地参保,以此来减少参保的费用。也有的单位就干脆不给派遣工缴纳保险费。
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企业职工队伍中,劳务工往往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一些最脏最累的工作,但劳动报酬与正式职工存在较大差距,尤其体现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用工企业即使要另付派遣公司一笔费用,仍然比企业直接使用正式职工大大节省了劳动力成本。
据了解,在一些国企的劳务工,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有相当数量,有的甚至连续工作了10多年。这些劳务工多年来忍受着不平等待遇,如果任由这种状况长期存在下去,不及时对派遣进行规范和对劳务工进行疏导,不采取措施解决劳务工不公平待遇等问题,那么在劳务工群体迅速发展壮大的同时,劳务派遣就有可能以激烈的方式反作用于企业或社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本文转自:人事代理 http://www.gvcnet.cn/person.html
派遣员工难以受到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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