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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发现:《淘气包马小跳》作者授权出版漫画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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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气包马小跳》作者授权出版漫画涉侵权出版商与另外二被告一起被判赔偿1100余万元恰好,很多人因知识产权而带来更多的益处,使之蓬勃发展,对行业的促动也是较大的。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能为您提供一站式律师法律服务!法律专业领域涵盖:企业合规、商业纠纷诉讼等!https://www.lindehong.com/
2022-02-1310:03:16|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王栖鸾李园园因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以下简称“信合”)以侵害著作权纠纷为由,将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以下简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以下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作家杨某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杨某连带赔偿原告信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00余万元。据悉,本案是北京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比较高的案件。
原告信合诉称,涉案作品系由信合根据杨某同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信合与安少社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书,安少社陆续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后信合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前述图书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少社、时代传媒未经信合许可,在杨某授权下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侵权图书,亦侵害了信合的著作权。故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信合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40余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信合由杨某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杨某的经纪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且涉案作品是杨某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故杨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与安少社重新签订了出版合同,故杨某、安少社与时代传媒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安少社辩称,安少社依法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害信合的著作权,信合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事和法律依据。
被告时代传媒辩称,时代传媒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故时代传媒不构成侵权。
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辩称,其只是被诉图书的销售者,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不存在侵害信合著作权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合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安少社、时代传媒在杨某的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对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比较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杨某连带赔偿信合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7083元。
■法官说法■
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著作权
本案通过对传统图书侵权类案件作出高额赔偿,体现了对知作品的司法保护力度,也对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赔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涉案24部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儿童文学作品《淘气包马小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作品是由信合委托其他创作而成,信合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虽然涉案作品的署为杨某,但涉案漫画作品是在《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基础上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基于该改编作品亦产生新的著作权和著作权人。在就改编作品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原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当然享有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故四被告主张杨某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缺乏事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在赔偿数额方面,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度和市场价值,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在曾与信合存在长期合作的情况下,仍然侵权出版涉案作品,主观过错明显,综合考虑合法出版期间内的印刷数量和销售数量,法院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酌情确定了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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