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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高速公路公司钱修路被解除投资经营权起诉当地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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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钱修路被解除投资经营权起诉当地被驳回2022-05-1110:04:06|来源:人民法院报市引资修建高速公路,不料企业因资金困难停工一年多,市奈,举行听证会后单方解约。企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决定。日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按照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原则,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同时,建议市妥善处理后续审计、补偿事宜。也因此知识产权才会有越来越多的拥泵者为其加油助威,传播品牌的价值和功能。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能为您提供一站式律师法律服务!法律专业领域涵盖:企业合规、商业纠纷诉讼等!https://www.lindehong.com/
2022年4月,荆州市、荆州市交通局与某国际订立了“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投资协议”,授予该国际武汉至监利高速公路洪湖至监利段项目投资经营权。按照协议,该国际将按照部门批复的内容,完成该项目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资建设、补单和特许期(30年)满后的移交工作。当年6月,某国际组建了以其为独资股东的湖北某高速公路,从事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2022年该项目动工,后因资金原因,湖北某高速公路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致使该项目于2022年7月停工。荆州市、荆州市交通局多次要求某国际组织资金复工未果。2022年7月,荆州市交通局依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申请,就拟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举行听证之后,作出了终止(解除)特许权协议通知。
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不服,向湖北省提起行政复议,省复议予以维持。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不服,将荆州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荆州市作出的通知和湖北省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
武汉中院一审认为,行政机关为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议。与单方行政行为法律属性不同,它是一种双方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一旦订立,双方都要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行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定权限,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作为行议相对方的某国际,亦应严格遵守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否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解除协议。
武汉中院依此判决,驳回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的诉讼请求。考虑到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在涉案项目前期建设中,已进行大额投资和建设,法院建议荆州市在协议终止后,妥善处理后续审计、补偿事宜。
某国际、湖北某高速公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田甜陈勇花小敏)

■法官提醒■
该案主审法官、武汉中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丽表示,引进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建设,是发挥职能、释放社会资本潜力、更好地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的有效方式,对加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市县级高速公路建设,意义重大。
某国际因其自身资金原因,致使本该早已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停滞,严重掣肘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依照《比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作为协议相对方的荆州市人民有权行使解除权。同时,考虑到客观上已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建设,虽然未提及补偿,法院还是建议在协议终止后,妥善处理好补偿事宜,促进矛盾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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