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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晓两对夫妻酒后“换妻”,是否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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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某与某夫妻,四人系同一大学同学,毕业后,分别在两个相距不远的城市工作,两家关系非常密切,几乎每个月两家能相聚一二次。2022年8月份一个周六,刘某夫妻驾车前往某夫妻家做客,席计都喝了少许红酒,稍有酒意,两对夫妻分别劝酒聊天,其中某一句不经意的话引得四人面红耳赤,于是刘两人与两妻子心照不宣地当场相互发生性关系。为了便于用户有更好的体验,知识产权在产品上做了很多的升级尝试,结果也是非常的好,市场表现也趋于良好状态。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能为您提供一站式律师法律服务!法律专业领域涵盖:企业合规、商业纠纷诉讼等!https://www.lindehong.com/
本案例由真案件改编,笔者对原案件经过改造,隐去地及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对行为定性不会产生影响。以下笔者结合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讨论,如有不当,敬请指正。
一、刘某与某不构成强罪
《刑法》第二百十六条【强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妇女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
本案中,两女性与不同的对象,在此地此时发生性关系完全处于自愿,一方面,两女性稍有酒意,并未醉酒,因此,不符合强罪手段行为中的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四人心照不宣,两男性也没有对两女性采取强罪,因此,不符合强罪中的暴力、胁迫的手段行为。
强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面关系,当客观上看来是强行为,但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手段行为是时,意味着该行为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可能构成强罪。
因此,本案中,两女性虽然被以不同的对象为性行为,不构成强罪。
二、刘某与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乱罪
《刑法》第百零一条【聚众乱罪】聚众进行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乱罪是指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乱的行为。本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因此,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秩序中的公共秩序。
人为众,本案中,符合本罪的人数要求,且四人确有相互乱的行为,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是构成要件的内容,欠缺时间或地点要素,否认行为的性,即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性,不是客观的行为,当然不可能是犯罪行为。
如非法捕捞海产品罪,只有在禁渔期内,行为人捕捞海产品的行为,才可能该罪,否则,捕捞海产品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可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聚众乱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地点的要求,但地点往往决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犯性,众所周知,聚众乱罪规定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章中,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公共场所秩序,只有符合这一特征的聚众乱行为才可能评价聚众乱罪。
本案中,两对夫妻相约于家中施乱行为,首先家中根本不是公共场所,谈何公共秩序;其次,家中为个人私密空间,并没有第者在场,也不具有当众的性质。因此,本案中,四个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
综上,刘某与某夫妻四人不构成聚众乱罪。本案中,如果地点在酒店包房内施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结语: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没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行为。因此,认定犯罪时,首先要从(客观)构成要件着手,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否认其法益侵犯性,需再讨论责任要件。本案中,刘某与某夫妻四人在家中的乱行为,不符合聚众乱罪的要成要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即公共场所秩序,因此,四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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