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好协商
很多时候,最容易闹矛盾的总是“熟人”,商标权也有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抢注己方商标的往往是代理商、经销商或是企业客户。若绕过“熟人”,直接向官方申请撤抢注商标的话,往往与“熟人”撕破脸皮,既伤感情又损金钱。在尽量留住“人情”又不弃“权”的前提下,商标权人直接与“熟人”友好协商,办理商标转让,或由“熟人”主动撤回抢注商标申请/注册往往比较合算。很多时候,考虑到抢注商标存在被真正的商标权人撤掉的风险,以及一些合作关系,“熟人”往往也乐意将商标转让或是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此外,对于一些“非熟人”抢注商标的情况,许以经济补偿也是和平解决商标问题的一种途径。但出于惩罚恶意的角度考虑,针对“非熟人”的商标抢注行为,国内商标权人需谨慎采用这一对策,以免无意中纵容第三方肆意抢注、漫天要价的问题。从笔者的从业经验来看,目前中国、阿联酋、韩国以及越来越多的其它国家/地区涌现出一批专门抢注中国商标的商标抢注人。建议商标权人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打击商标抢注人,不能姑息纵容他们的恶意侵权行径。
二、直接反对
商标由官方机构登记管理,作为商标权人,自然也可直接向官方机构提出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反对。以下将通过中外商标制度对比,列举反对他人抢注商标的一般常规途径。
1、中国商标法规定的抢注商标反对途径
(1)异议(申请中商标):在国内发现他人抢注商标,商标权人可以在该商标三个月的异议公告期内对其提出异议。可以基于恶意或拥有在先相同/近似商标提异议;
(2)撤销(已注册商标):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避免商标资源浪费的有效救径。针对注册满三年的抢注商标,该途径也是国内商标权人应当熟练使用的反对方式之一;
(3)无效宣告(已注册商标):在留存有证明抢注商标属恶意注册的前提下或是商标权人有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提出无效申请。比如说,提供与抢注人存在商业往来关系的书面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等。证明抢注的书面证据充分的话,往往不难撤掉明显恶意抢注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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