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人,方有权利。
因此,商标专用权是基于权利人,若权利人消亡,且无相关继受事实,那么商标专用权理应消灭。
企业办理注销后,便已消亡,其原有的商标若无继受情况,便会因无权利人而进入公共流通领域。
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在办理注销前并没有严格地执行清算程序,导致商标专用权被忽视,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也没有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在企业注销后,原企业负责人可能方才意识到原企业商标的价值,而不想让该商标归于公共流通领域,欲借此获益。
理论上来说,应无挽救可能,因为该商标已无权利人。
但是,商标局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企业吊销或注销后,只要在该商标原有效期内,都可以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办理者需要提供原企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注销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书等。也就是说,哪怕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已经消亡,该商标依然在原有效期内保持着权利面纱,不容侵犯。
当然,商标局支持的此实务操作,存在很多BUG,不说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对其他市场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理论上,应已进入公共流通领域的商标,却不合理地保持着“商标专用权”的面纱,让其他市场经营者无法使用,若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原他人申请注销商标的程序已被删除),又必须付出一定的金钱成本和时间成本,让人却步。
因此,该实务操作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阻碍了商标的流通。
此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商标局并不能监测到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情况,经营主体消亡与否,商标局无法及时了解,自然对其商标的权利情况无法做出判断。
然,此问题的解决,却必须得到技术上的支持,使得商标局的商标管理体系与各地方的经营主体登记体系保持互通。无疑,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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