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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胜诉,终于可以摘掉“缘来”了!

已有 392 次阅读  2017-01-11 11:22   标签非诚勿扰  判决书  侵权案 

  扬眉吐气

  12月30日,孟非在其微博上晒出法院的再审判决书,配文称:“行不更名坐不改姓,非诚勿扰胜诉。”网友纷纷在微博留言里发来贺信,一天之内收到了网友5794个赞。

  惊天逆转

  自从2013年,江苏卫视被持有45类“非诚勿扰”注册商标的婚姻介绍所经营者金阿欢告上法庭后,先后经历了一审胜诉的欣喜、二审被翻盘败诉被迫改名后的失落。然而在2017年新年前两天,时隔了三年多的时间,广东高院终于通过再审给了江苏卫视和广大的节目粉丝们一个最好的新年礼物,判决非诚勿扰胜诉,判定江苏卫视非诚勿扰不构成商标侵权。这样,被迫更改并使用了将近一年的缘来非诚勿扰这个名字将成为历史,整个事件真可谓一波三折。

  我们先对案件简单回顾一下,在2014年9月29日一审时,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为,非诚勿扰节目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一档电视节目,其与金阿欢的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同,不构成侵权。

  然而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深圳中院。2015年12月11日,深圳中院进行了审理,惊天逆转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二审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结论,判决认为有以下三点:

  1、江苏电视台节目的名称“非诚勿扰”与金阿欢的文字商标“非诚勿扰”相同。

  2、江苏电视台使用“非诚勿扰”为商标性使用。

  3、非诚勿扰节目提供了征婚、相亲、交友服务,与“非诚勿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

  从而判决江苏卫视败诉。

  对比两份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在双方是否在相同的服务上使用“非诚勿扰”的判断上,二审与一审完全不同。

  这份判决在非诚勿扰节目的观众群体中引起了轩然大波,许多人纳闷,他们提供的服务到底是相同还是不同呢?同样一本法律,为什么产生如此背道而驰的结论呢?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探究竟

  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但是找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均未对“类似商品”及“类似服务”的概念和判定原则作规定,所以在商标局及商评委的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意见、司法政策中不断对“类似商品”及“类似服务”进行定义,各中说法略有不同,但是判断的主要元素无外乎要考察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还可以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等因素。所以法院判决实践中往往会以各种司法解释、司法意见的判定原则来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为类似。

  回到我们之前的两个判决书,二审判决虽然考虑了节目与提供服务的某些方面,但是他仿佛并没有综合考虑。尤其是好像并没有考虑到非诚勿扰节目与“非诚勿扰”婚介所的服务目的及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等问题。

  听我分析

  二审法官只看到了他们一部分服务的对象和内容是重合的,都是服务希望找到伴侣的单身者,为他们“提供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但是他没有综合考虑他们之间的差异,以及相关公众具体包括哪些人这个问题,首先两者服务的场所有差异:一个是在演播室,一个是在公司的写字间、或者某个网站上;其次他们经营的方式也有差异:一个是通过赞助、广告、冠名来盈利;一个是通过择偶人的会员费与信息费来挣钱。

  而更让我们眉头一皱觉得不对的地方是,非诚勿扰节目服务的对象除了“单身男女”以外,更多的还包括坐在电视机前的各种年龄段并不需要择偶的电视观众们,他们不是为了择偶。对于这些人,如果按照二审判决传递给我们的概念,相关公众会认为去看相亲节目与上婚介所是一样的话,那恐怕许多看非诚勿扰节目的已婚人士,早就不是被赶出家门就是已经闹离婚而流落街头了。因为走进婚姻介绍所或者相关网站的人应该都是要寻找男女朋友或者伴侣的人,但是显然看节目的观众却不一定。

  我本人就非常喜欢非诚勿扰这个节目,有一段时间几乎是每期不落,我开始关注节目时就已经结婚了,而且我还是被一个同样结了婚的比我大20岁的师长“拖下水”一起看的,那么我为什么也喜欢这个相亲节目呢?

  当然不是为了找对象,最吸引我们的是孟非、乐嘉、黄菡三位主持人在节目中的点评与对话,从中能得到许多处理家庭、生活及情感问题的智慧;节目中的单身男女们也是来自不同国家、不同地域,有着不同的背景和经历的,通过品读不同人在节目中的表现,从而得以了解他们所持的观点,以及他们对于家庭甚至社会的看法,都是这个节目不同于同类节目的魅力所在。在当时大部分娱乐节目还都热衷于几个主持人带着不同的明星表演“耍宝”的时候,非诚勿扰的出现带给了我们不一样的感觉。一些对于婚姻、家庭甚至社会的观点与各种思想的碰撞,就通过节目中主持人及单身男女之间的对话,生动地传递给了观众们。

  上面说的这些感觉往往不是一个婚姻介绍所或一个婚恋网站能够带给择偶者以及社会大众的。但这就恰恰说明了,两个主体所提供的服务在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中是不同的。所以广东高院在再审的时候,一定是慎重考虑了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及他们服务的目的、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这些因素,将这些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了再审的判决。

就像在报道中主审法官肖海棠说的:对于法院来说,对于电视节目是否与其他服务构成类似,应当把握全面、综合考察的审查方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定,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源:高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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