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新规】餐饮业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
已有 677 次阅读 2016-12-06 10:13我们在外就餐有时会碰到五花八门的“商家条款”,在无形中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益!开瓶费、洗菜费、餐具消毒费……您是不是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形呢?餐饮加盟餐饮新规中有所提及,餐饮业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一起来看看详情!
餐饮单位是否该收取餐具消毒费?付了“预付款”商家不见踪影,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该如何处罚?今日,《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对比现行《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出了32处修改,并增补了10个条文,每一条都与消费者密切相关。
七日退货
建议明确“收到商品之日”
“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免费提供卫生的餐具是经营者当然的义务,正如菜要洗干净,但不能收取洗菜费。”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李金冬介绍,最终,修正案草案规定不得收取餐具消毒费。此外,针对经营者义务方面,修正案草案还作了如下修改:对经营者在安全、价格、商品缺陷处置,网购商品退货,赠品质量保障,信息保护及洗烫、培训等方面的义务规范作了修改完善。如规定车站、影剧院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经营者应当制定信息保密制度,培训机构不得采取侮辱人格、伤害身体的教学方法,公用企业委托物业收取费用的,不得将委托费转嫁给用户等。
条例修正案还对消费者权利主要作了两方面的修改: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更加清晰明白。如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产地、性能、生产日期等情况,有权对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中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行举报。同时根据上位法规定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将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消费记录等纳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
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认为应明确“收到商品之日”。随着快递业的发展,快递柜、小区代收点等大量出现,收到商品之日是指收货人签收之日还是送货人送达或者投入快递柜之日,需要区别对待。
消费不便
消费者应有权退卡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名目繁多的预付卡式消费渗透到百货零售、美容美发等各个行业。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足浴、保健按摩、餐饮、网络经营、金融产品等经营活动的义务规定,有的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约定的联系方式或者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并予以退款;金融产品经营者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认为,预付卡虽然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了不少便利,但也频频曝出霸王条款、产品质量下降、服务打折缩水甚至店铺关门等侵权事件,持卡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该委建议修正案草案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要将其规定加以细化,如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约定,对于金额较大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经营者不能单方面设计预付卡消费期限;因经营者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等导致消费不便,消费者有权转让或者退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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