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的小编介绍道首先需要确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划分依据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体为标准,因此对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的损害为人身伤亡,对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为财产损失。同时对于精神损害,明确了交强险也应对其进行赔偿,且赔偿次序应由被侵权人选择确定。从而强调了交强险对受害者人身权益的保障功能,并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而在财产损失方面,在权衡保证被侵权人损失及防止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下,明确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施救费、重新购置的费用、物品损失费及非经营性车辆中断使用的损失和经营性车辆停运的损失。
因交通事故受伤尚未达到致残的程度,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的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赔偿范围除上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