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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同步录音录像“同”起来

已有 303 次阅读  2018-04-12 17:44

  

  “这笔录都是警察自己事先写好的,也没给我看就要我签字,我根本就没有偷东西。”8月12日,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陈军在庭审现场当庭翻供。

  面对突发情况,靖江市检察院的公诉人一点没有紧张,立即向法庭申请当场播放被告人在公安局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陈军在接受公安局讯问时,语言表达自然、核对笔录认真。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与笔录记载内容基本相符……,被告人陈军低头不语。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然而,一年多的实践表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虽然基本能全程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审讯(询问)全过程,但也有“瑕疵”,集中表现在不同步方面。比如: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不一致,制作笔录与核对笔录时间不同步,有犯罪嫌疑人事后补签名的现象……这些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的情况,往往导致庭审应对陷入被动。

  为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的问题,今年3月份,靖江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会签《关于办理普通刑事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要求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等6类重大犯罪案件实行每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同时,结合基层侦查工作实际,要求对在本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敏感性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或者供述不稳定、不一致,可能影响定罪定性的案件等5种普通刑事案件实行至少一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此外,《规定》还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流程以及录制、移送、审查、保管、保密等方面作出27条具体规定。

  副检察长陶华介绍说,检察机关审查6类重大犯罪案件和5种普通刑事案件案件时,着重加强对录音录像的审查,一旦发现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不全程、不同步等问题时,即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据合法性证明,情节严重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要求侦查机关重新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同步录音录像同步监督制度得到了当地公安局的理解和全力支持。“刚开始一些办案民警觉得不适应,甚至有抵触情绪,但实践下来,发现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对防止嫌疑人翻供和诬告有了明显效力,不仅保护了办案民警,而且倒逼着办案质量提升,退查减少了33%。”靖江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孙晓梅由衷感慨。

  《规定》运行以来,当地市公安局已对163起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占同期办理全部刑事案件的91%。其中对6类重大犯罪案件和5种普通刑事案件案件提请批准逮捕18件29人,移送审查起诉35件44人,均制作和随卷移送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检察院在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9次,对4起案件因定罪主要证据被排除而作出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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