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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申报指南的通知

已有 465 次阅读  2017-01-05 16:51   标签创新  国际 
   国科发资〔2016〕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面向2016年凝练形成了若干重点专项并研究编制了各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将“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不设任务(或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发布。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申报项目时必须有1个(或以上)外方单位共同参与申报。外方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本领域一流或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有较好前期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
  2. 项目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项目外方参与单位应指定一名外方牵头人。外方牵头人原则上195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在国外单位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应担任高级研发职位(相当于国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主要技术、产品研发负责人)或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国际学术声誉和科研水平。项目外方牵头人必须依托本人所在境外机构参与本专项项目,并由其所在境外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应附本人任职证明和中外机构间合作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
  3.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4. 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参与本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项目。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作为中方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本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附件)。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9.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应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等)。
  10. 企业作为中方牵头单位申报的,应明确配套投入比例。
  11. 外方机构和人员应确定好国内合作单位,不得在同一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同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外方人员已参与其他国际合作项目的参照中方人员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限项规定实施。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及附件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月9日9:00至2017年2月14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2月1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3.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2月16日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500室,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8598075。
  附件:“战略性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6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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