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个人转让财产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如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根据第19条可知,股权原值应为个人股东拟出让股权买入价及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故,个人股东应以其本次转让股权所得额减除股权原值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20%的缴费额。
2、个人所得税缴纳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无扣缴义务人的,转让方自行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当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缴纳印花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书立、领受股权转让所立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2、印花税的缴纳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于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缴纳,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同一纳税凭证并各执一份的,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故,股权转让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均需以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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