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专业离婚律师(http://www.591lawyer.com)
【案例展示】张某和其前妻的离婚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经过法院的检查是, 张某夫妇在一起生活期间,借款5000元供孩子上学,现在由于双方离婚,双方对这比债务都不愿意承担,那么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要怎么样处理呢?
律师解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应该履行子女抚养权和负债权,应该人认定两人共同的债务,离婚时应该偿还。但是下面债务不可以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进行偿还。
1.夫妻双方约定是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是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擅自资助和其没有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一个人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该让个人承担的债务。
在结婚之前借款购房等财务已经转化成夫妻的共同财产,属于购置财务借款是所负债务,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那么这样一笔债务应该是谁来承担呢,首先我们要确定债务的性质。这笔债务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要履行子女抚养义务上所欠下的债务,所以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由夫妻一起偿还。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评论 (0 个评论)